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311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6-08-06 09:16 来源:住建小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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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国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法治思维破解高层建筑结构防火难题,筑牢城市公共安全底线的提案》(第3111号)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局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于6月10日通过座谈形式进行了沟通,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议

  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中,消防救援部门重点关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防火保护措施和极端高温下主体结构的“二次灾害”风险。

  自2019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接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职责以来,严格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将建筑结构、建筑构造、装修材料等耐火性能的技术要求列为从严把关内容,确保建设工程满足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的要求,从源头筑牢建筑消防安全与应急保障基础,对耐火性能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不予通过消防验收。

  国家层面如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行业技术规范等修订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将结合审批案例及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实战经验,向立法部门或标准编制部门反馈地方实践经验、数据、“火熄楼危”隐患等,主动为国家立法增设高温火灾结构安全章节的必要性提供支持,推动在规范修订中增设极端高温下结构安全性能的补充指标。

  二、关于压实法治监管责任的建议

  针对提案提出的“结构防火终身责任制”及跨部门联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救援部门将严厉查处涉及消防设施瘫痪、防火门损坏等消防违法行为,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我市已按照国家及广东省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严格落实终身负责制。

  在厘清责任方面,根据《广州市消防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明确承担本机构日常消防管理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研判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属地街道、物业企业等主体的职责分工已明晰。

  三、关于创新保障追责机制的建议

  关于“火灾后72小时结构安全评估”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建议,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目前火灾事故调查主要聚焦起火原因和直接损失追责,消防救援部门将在今后的火灾调查协作中,积极配合提供火灾蔓延范围、最高温度区域等关键火场数据,作为结构评估的重要依据,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客观,为后续追责和定损提供法定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应由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广州市消防规定》第十九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并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明确一个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建筑物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未明确统一管理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做好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因此,相关法律已有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追责机制的法律条文。

  关于房屋在遭受灾害事故造成结构损伤后的安全鉴定责任,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我市已在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中予以明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定委托责任,将火灾后鉴定评估纳入法定程序,确保专业力量的及时介入,避免因责任主体推诿导致评估延误;第二十四条明确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发现房屋有需要做安全鉴定情形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

  感谢您对我市高层建筑结构防火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3日

(联系人:王海兵,联系方式:8319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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