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4 10:51 来源:住建小云通

各有关企业,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和使用的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二、我局及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三、对于我局核发(含受省厅委托我局办理)的且符合上述有效期延期条件的资质证书,企业需要在证书上明确有效期的,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传电子版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原资质证书正副本等材料,申请有效期顺延资质证书换发。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拓展改革试点范围,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更好地支持我市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我局受理案件后,直接进入资质证书制作环节,核对信息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规定为企业换发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电子资质证书。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日


                                   

行业聚焦

  • 2024-10-18 一周要闻

    一周住建要闻(2024.10.14-10.18)

    查看全文

推荐资讯

  • 一周住建要闻(2024.10.14-10.18)

  • 挂证行为在哪里查看?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实施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关于注册业务咨询电话变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