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8 17:07 来源:住建小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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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和《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现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投标施工项目负责人所注册企业名称应与对应的投标企业名称一致,职业资格证明书应处于有效期内,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

  二、资格预审项目自确定正式投标人之日起或资格后审项目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符合以下情形需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的,需经招标单位同意并公示:

  (一)死亡;

  (二)因重大疾病、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

  (三)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

  (四)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

  (五)因其它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须与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并满足原项目负责人在招标时量化评分的条件;对招标时已采用答辩、述标等非量化评审方式择优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被更换。

  三、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含非招投标项目)后,应在企业诚信档案中录入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信息。已办理诚信档案录入手续的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筑工程项目。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受聘任职情况,可登录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查询。

  四、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只能负责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符合同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同监理单位、同工地围蔽内特点的“四同”工程可视为同一个工程项目),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五、施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并在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须与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并满足招标时相应条件。

  (一)发包方与施工项目负责人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多次变更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将该工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六、建设工程交易机构发现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建设工程交易机构应当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同时立即书面报告相应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下一步建设管理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3日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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